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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财保1192号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辛永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辛永杰;申宝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财保1192号

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人民路西段。

负责人:吕晓峰,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海,该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云,该社职工。

被

申请人:辛永杰,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被

申请人:申宝利,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辛永杰、申宝利名下银行存款291395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提供保函,为该申请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辛永杰、申宝利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29139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保全费1976元,由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卫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