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83民初1325号原告蔡香云,住德惠市。原告王影,住德惠市。被告刘柱,住德惠市。
原告蔡香云、王影与被告刘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蔡香云、王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蔡香云、王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