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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83民初1325号

王影等与刘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蔡香云;王影;刘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83民初1325号原告蔡香云,住德惠市。原告王影,住德惠市。被告刘柱,住德惠市。

原告蔡香云、王影与被告刘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蔡香云、王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蔡香云、王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书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