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02民初926号
原告:姜海峰,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
被告:齐永忠,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 原告姜海峰诉被告齐永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姜海峰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姜海峰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姜海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姜海峰负担。
审判员 刘景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莉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