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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执78号

赵红威、李俊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红威;李俊朋;张艳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78号

申请人:赵红威,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

申请人:李俊朋,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

申请人:张艳花,女,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太康县。本院在执行赵红威与李俊明、张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俊明、张艳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俊明、张艳花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李俊明、张艳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俊明、张艳花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飞跃

审判员  万方超

审判员  张仕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士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