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78号
申请人:赵红威,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
申请人:李俊朋,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太康县。
被
申请人:张艳花,女,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太康县。本院在执行赵红威与李俊明、张艳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俊明、张艳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俊明、张艳花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李俊明、张艳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俊明、张艳花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飞跃
审判员 万方超
审判员 张仕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士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