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28民初1368号
原告:李建,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周永,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原告李建与被告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2019年4月23日,原告李建以被告周永已偿还借款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李建负担。
审判员 韩洪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