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刑更131号 罪犯周显峰,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镇赉县人,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白洮刑重审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显峰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30日交付执行。2017年11月9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于2019年4月3日提出(2019)白监减字第1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7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积分43.5分,缴纳全部财产性判项30000元,建议对罪犯周显峰减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显峰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罪犯年度评审表、表扬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入账明细表、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周显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显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志成
审判员 葛 浩
审判员 牟 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鲍文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