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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3执118号

张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张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终 本 裁 定 书(2019)皖0323执118号

被执行人:张志,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地安徽省固镇县任桥镇刘桥村沟******。张志盗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323邢初48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志应履行罚金7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提取了被执行人交至固镇县公安局的保证金2000元;3、依法冻结、扣划张志财付通1899.43元。本院另有吴慧琴与张志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家庭困难且多次来访,故分配给其案件1499元;4、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5、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6、已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实现的债权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谢继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