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1民初4038号
原告:赵明亮,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号码:341221196409030274,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刘芳先,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号码:342122197706208694,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亮与被告刘芳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亮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明亮负担。
审判员 喻可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