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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民初4038号

赵明亮与刘芳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明亮;刘芳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1民初4038号

原告:赵明亮,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号码:341221196409030274,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刘芳先,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号码:342122197706208694,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亮与被告刘芳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明亮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明亮负担。

审判员  喻可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洪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