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22财保10号之一申请人巴志军,兰西县人,住址地兰西县。被申请人王晓民,兰西县人,住址地兰西县。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黑1222财保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晓民所有的位于兰西县砖木结构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尤艳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铨
书记员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