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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22财保10号之一

巴志军申请王晓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巴志军;王晓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22财保10号之一申请人巴志军,兰西县人,住址地兰西县。被申请人王晓民,兰西县人,住址地兰西县。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黑1222财保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晓民所有的位于兰西县砖木结构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尤艳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铨

书记员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