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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1执75号

李想与陈海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想;陈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521执75号

申请执行人:李想,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陈海明,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想与被执行人陈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陈海明支付货款1432元、赔偿款14320元和案件受理费193元,合计15945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执行到位11404.54元。申请执行人以自愿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2019)川1521执75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1521执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