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521执75号
申请执行人:李想,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陈海明,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想与被执行人陈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陈海明支付货款1432元、赔偿款14320元和案件受理费193元,合计15945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执行到位11404.54元。申请执行人以自愿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2019)川1521执75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1521执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邱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