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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83民初1520号

张秀兰与高天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秀兰;高天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83民初1520号

原告:张秀兰,女,195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高天昊,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张秀兰与被告高天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张秀兰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张秀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付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