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83民初1520号
原告:张秀兰,女,195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高天昊,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张秀兰与被告高天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张秀兰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张秀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付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