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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执恢42号之二

广饶贝特尔商贸有限公司、赵崇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饶贝特尔商贸有限公司;赵崇贵;梁华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恢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饶贝特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广凯路**。 法定代表人张成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赵崇贵,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执行人梁华意,男,1967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茂德区。 广饶贝特尔商贸有限公司与赵崇贵、梁华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广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饶贝特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梁华意银行存款2362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3日,本院裁定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月22日,本院根据广饶贝特尔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对案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额383375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3月7日、4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及其它财产信息。2019年1月28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赵崇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湛江市龙头营业所60×××17账户存款383375元(实际控制金额18.18元);冻结被执行人梁华意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太南路支行62×××71账户存款383375元(实际控制金额507.05元)、605810339200045636账户存款383375元(实际控制金额191.6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富力新天地支行账户存款383375元(实际控制金额113.06元)。2019年2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崇贵、梁华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3月12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梁华意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02×××43账户存款383375元(实际控制金额124.57元)、在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覃巴信用社80010000413902009账户存款383375元(实际控制金额73.7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