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831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王定宽,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委托代理人吉启标,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浏阳市飞鹰礼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黄启庆,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定宽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飞鹰礼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7)苏083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浏阳市飞鹰礼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定宽443995.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定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97元,由原告王定宽负担1473元,下余案件受理费7624元及被告浏阳市飞鹰礼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所支出的10000元鉴定费合计17624元,由被告浏阳市飞鹰礼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浏阳市飞鹰礼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王定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83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海忠
审 判 员 秦建峰
代理
审判员 李玉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