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39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场所:惠州市麦地东路8号绿湖新邨A1A2楼裙楼1-3楼。
法定代表人:吴昌军。委托代理人吴承校、李凤婷,系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碧军,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姚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70元,减半收取即503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陈希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柯希
书记员李宗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