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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02民初436号

朱彦达与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彦达;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802民初436号

原告:朱彦达,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406076417,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教场居委会鑫成大夏。

法定代表人:刘效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歆,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朱彦达与被告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朱彦达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彦达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彦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彦达负担。

审 判 员  潘 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

书记员  何益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