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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刑更152号

骆一男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骆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刑更152号 罪犯骆一男,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骆一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30日交付执行。2017年11月20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于2019年4月3日提出(2019)白监减字第3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7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二次,剩余考核积分403分,建议对罪犯骆一男减去余刑。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骆一男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罪犯年度评审表、表扬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入账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骆一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骆一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志成

审判员  葛 浩

审判员  牟 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鲍文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