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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23执873号

张世森、徐中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世森;徐中顺;陈花;刘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23执873号

申请人:张世森,男,194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徐中顺,男,195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陈花,女,1952年4月1日生,汉族,地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国民,男,195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张世森申请执行徐中顺、陈花、刘国民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23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世森与被执行人徐中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世森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423执8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振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胜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