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2执2502号
申请执行人:张伟。
被执行人:赵俊华。
被执行人:王保国。关于张伟申请执行赵俊华、王保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豫132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9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俊华、王保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信息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和股权登记信息。其名下无存款、车辆、和股权登记信息。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赵俊华、王保国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经实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俊华、王保国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俊华、王保国进行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张伟,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322执25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
审判员 韩 冰
代理
审判员 扈栋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