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774号 罪犯王淑卫,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于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作出(2010)淄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淑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淑卫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王淑卫的定罪量刑,以上诉人王淑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12月3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6日、2015年1月28日、2016年9月23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淑卫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淑卫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淑卫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淑卫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淑卫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希宝
审 判 员 胡文伟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毕作珍
书 记 员 刘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