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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30民初837号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某、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30民初837号

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

法定代表人:吴开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华,男,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塘支行行长。特别授权。

被告:田某,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

被告:胡某某(系田某配偶),女,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某、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某、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代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彭微微

书记员吴明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