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204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李友,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国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唐校岩,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远望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李昕桥,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友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国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远望谷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民终7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543,4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由于该公司无人,以公告方式再次告知。2、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吉林市远望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一房产,已被我院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3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若干小数额银行存款,最多仅为7,777.00元已扣划至我院,但该款不足以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到被执行人吉林市国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远望谷物流有限公司住处地进行周边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公告方式告知。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3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柏森
审 判 员 赵学智
审 判 员 韩晓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