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5民初863号
原告:侯某,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云,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系原告侯某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尹某1,女,1996年4月19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尹某2,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杨某,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侯某诉被告尹某1、尹某2、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23日,原告侯某以与被告尹某1、尹某2、杨某于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原告侯某。
审判员 姜宗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潇
书记员陈星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