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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5民初863号

侯某与尹某1、尹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侯某;尹某1;尹某2;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5民初863号

原告:侯某,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云,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系原告侯某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尹某1,女,1996年4月19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尹某2,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杨某,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侯某诉被告尹某1、尹某2、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2019年4月23日,原告侯某以与被告尹某1、尹某2、杨某于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原告侯某。

审判员  姜宗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潇

书记员陈星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