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
负责人:廖晓煌,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君龙,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石鼓区,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芳忠,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被执行人王松柏,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被执行人王芳诚,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被执行人王若诚,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被执行人邓春秀,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芳忠、王松柏、王芳诚、王若诚、邓春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芳忠、王松柏、王芳诚、王若诚、邓春秀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422执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立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