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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2执40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王芳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王芳忠;王松柏;王芳诚;王若诚;邓春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

负责人:廖晓煌,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君龙,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石鼓区,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芳忠,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被执行人王松柏,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被执行人王芳诚,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被执行人王若诚,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被执行人邓春秀,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芳忠、王松柏、王芳诚、王若诚、邓春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芳忠、王松柏、王芳诚、王若诚、邓春秀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422执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立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