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82民初692号
原告: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海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守玉,黑龙江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天存,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天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密山市万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修泽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