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2民初1541号
原告:蔡涛涛,男,1986年4月6日出生,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军、梁国锋(实习),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海林,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阳县。
原告蔡涛涛与被告陆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蔡涛涛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涛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涛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涛涛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卫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