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779号 罪犯邹宗庆,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4)淄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宗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0103.5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五年四月六日作出(2005)鲁刑一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5年5月23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7年7月10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2月2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8年8月25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8月6日、2014年5月6日、2016年1月21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邹宗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宗庆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邹宗庆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邹宗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宗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希宝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毕作珍
书 记 员 刘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