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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3103执256号之四

芒市德正电器销售中心、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芒市德正电器销售中心;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金龙;杨赤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3103执25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芒市德正电器销售中心,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目瑙纵歌路上段。经营者:杨光菊,女,汉族,1962年10月25日生,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被执行人: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8218822306U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金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金龙,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

被执行人:杨赤云,女,汉族,1976年2月14日生,,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本院在执行苗旭、杨得狗、杨光菊申请执行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金龙、杨赤云系列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杨光菊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8)云3103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确认:

一、被告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金龙共同于2018年3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芒市德正电气销售中心货款794499.9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6年12月31日起算,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截止2017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费为47670元);

二、原告芒市德正电器销售中心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原告芒市德正电器销售中心自行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12322元,依法减半收取6161元,由被告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金龙自愿承担,于2018年3月5日前一次性缴纳至芒市人民法院。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4月10日,因被执行人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金龙、杨赤云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金龙、杨赤云的委托代理人黄俊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且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故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2、2018年3月15日、3月27日、4月14日、8月30日、12月7日,2019年3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金龙、杨赤云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大理州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的房地产一宗,但该宗房地产已由大理永平县人民法院首封并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本院无权处置。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德宏芒市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的股权,认缴出资人民币4500000元,但该股权已由大理永平县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并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故本院无权处置。被执行人黄金龙名下有车牌号为云L×××**、云L×××**的宝马车两辆,车牌号为云L×××**号奥迪车一辆,车牌号为云N×××**、云N×××**号长城车两辆。以上五辆车本院已查封,但本院未实际控制且均由大理永平县人民法院首封并处置。被执行人杨赤云名下有车牌号为云N×××**丰田佳美车一辆、云N×××**号别克车一辆,但两辆车本院未实际控制,且已被大理永平县人民法院处置。经本院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赤云名下位于重庆市××××号成套住宅一套已于2018年3月30日办理过户手续,故本院无法处置。3、2018年6月7日,本院向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金龙、杨赤云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杨艳华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被执行人杨赤云在芒市××谷庄园小区有4幢4单元201号、202号、301号三套房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依据申请执行人苗旭的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赤云名下位于芒市××谷庄园小区的房产。4、2019年3月22日,因被执行人杨赤云、杨艳华下落不明且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淘宝网公开拍卖处置了被执行人杨赤云名下位于芒市后××庄园小区××房产。5、2019年4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苗旭、杨得狗、杨光菊送达了后谷庄园小区三套房屋拍卖款的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苗旭、杨得狗、杨光菊同意按照分配方案分配房屋拍卖款。6、2019年4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光菊发放了案款人民币249701.5元。7、2019年4月1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杨光菊,并向其告知了本案的上述全部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杨光菊明确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48330.90元,实际执行到位249701.5元,尚未执行到位598629.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并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杨赤云名下位于芒市后××庄园小区××房产,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大理九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金龙、杨赤云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杨光菊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保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