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92民初1475号 原告 王春明,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锋,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马晓利,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0 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马晓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春明劳务费4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马晓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佳贝 该份文书属于小额诉讼表格式文书,部分内容在文书上网时不显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