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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27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鄂0303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南路**。

负责人:孔少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黄文龙,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郧西县马安镇上川

被执行人:黄金玉,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郧西县马安镇上川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文龙、黄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鄂030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

一、偿还借款本金254196.24元、利息19348.89元、罚息2619.5元及2016年8月17日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254196.24元为基数,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下浮30%为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是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至偿付清结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375元、公告费600元,支付执行费41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黄文龙名下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凯旋大道房屋一套,拍卖得款573763.34,由申请执行人领取327811.23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鄂0303执274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