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22民初1214号
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东街道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吴道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巧平,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灼锋,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灼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决定暂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祖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小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