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执209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住武汉市。
被执行人:胡涛,男性,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涛其他案由一案,我院经依法审理,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3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成武 执行员 刘玉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