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05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
负责人:屈良斌,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彦勤,女,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刘凯,男,汉族,1965年12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王彦勤、刘凯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15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两位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清偿贷款本金335,530.28元及截至2016年10月21日的利息36,665.18元共计372,195.46元;
二、申请人对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二桥小区西区66栋2单元4-5层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字第**、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阳国用商2008第4039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武他项(2010)第56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仲裁费12750元,全部由两位被申请人承担,因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故两位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连同上列第(一)项款项于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本案于2018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已依法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在司法网络平台进行了两次拍卖,均以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对其房屋进行变卖。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冲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