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05民特2号
申请人:李南敏,女,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拖车机械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李南敏要求宣告袁千里失踪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南敏称,袁千里与李南敏系夫妻关系,袁千里于2013年年底从家中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袁千里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袁千里,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武汉市汉阳区显正街******,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李南敏之夫。袁千里与李南敏育有一子袁圣。袁千里于2013年年底离家,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申请人李南敏申请宣告袁千里失踪后,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袁千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袁千里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袁千里于2013年年底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建桥街派出所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袁千里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袁千里失踪;指定袁圣(袁千里之子)为失踪人袁千里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凌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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