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2财保231号
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东诚发毛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成法,董事长。
被
申请人:孙成法,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诚发毛绒纺织有限公司、孙成法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银行信用资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诚发毛绒纺织有限公司、孙成法的银行存款12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褚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庞永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