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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执23号之一

吴问胜与霍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吴问胜;霍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问胜,男,汉族,1979年12月7日出生,住彭泽县。 被执行人霍斌,男,汉族,1966年2月9日出生,住彭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430民初8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霍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霍斌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霍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霍斌所有的车牌号为赣G×××××的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小龙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纯彬 (江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