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83执36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下简称“吴江农商行泰兴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负责人叶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特别授权),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强(特别授权),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泰兴市润诚制衣有限公司(下简称“润诚制衣”),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徐为明。被执行人泰兴市昆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昆仑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朱立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特别授权),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为明,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孙小琴,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孙勇,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朱立新,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执行人黄海燕,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朱立新、黄海燕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特别授权),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江农商行泰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润诚制衣、昆仑公司、徐为明、孙小琴、孙勇、朱立新、黄海燕等七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8)苏1283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被执行人润诚制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2018年4月20日前为551298.47元,2018年4月21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昆仑公司、徐为明、孙小琴、孙勇、朱立新、黄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805元由被执行人润诚制衣负担,其他被执行人负连带责任(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润诚制衣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0万元及利息(2018年4月20日前为551298.47元,2018年4月21日起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25805元,其他六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查封所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润诚制衣已停业,被执行人昆仑公司在泰兴市××路有房产,还在正常营业。被执行人徐为明、孙小琴是夫妻,在泰兴市五里墩花苑有房产,孙勇是孙小琴的弟弟。朱立新和黄海燕是夫妻。已经诉讼时保全。另外提供了昆仑公司和润诚制衣银行账号各一个。其同意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若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以及传票。润成制衣申报财产有办公楼1幢,含部分土地使用权,有厂房1幢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徐为明申报财产有2张银行卡大约8000元被冻结,五里墩房子被另案查封;孙小琴申报财产五里墩的房屋即将被拍卖;朱立新、黄海燕申报无财产。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4日、11月21日、2019年1月21日、2月21日、3月4日、4月22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平安银行、浦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并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昆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1个、被执行人孙勇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1个、被执行人朱立新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2个、被执行人黄海燕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8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为12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昆仑公司名下登记有一辆号牌为苏M×××**的梅塞德斯奔驰轿车;被执行人孙勇名下登记有号牌为冀G×××**的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号牌为冀G×××**的英田牌中型自卸货车、号牌为冀G×××**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号牌为苏M×××**的玛莎拉蒂轿车各一部;被执行人孙小琴名下登记有一辆号牌为苏M×××**的别克轿车。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查封了上述6部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为两年。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徐为明、朱立新、黄海燕名下有不动产信息登记,发现被执行人润诚制衣名下登记有两处不动产信息,分别坐落于泰兴市宣堡镇宣堡新区18号、宣堡镇新区太孔公路东侧;被执行人昆仑公司名下登记有两处不动产信息,分别坐落在泰兴镇××路、××川街道××文岱组,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查封了该两处房产(含附属物),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孙勇名下登记有三处不动产信息,分别坐落于泰兴市区××楼××室、××区仙鹤××公寓××楼××室、××镇××室;被执行人孙小琴名下登记有一处不动产,坐落在泰兴××××室,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查封了该处房产(含附属物),查封期限为三年。3.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徐为明、孙小琴了解到,家中有两个老人,两个小孩,润诚制衣是由孙勇转给其夫妻二人的,股权转让后公司一直没有生产,也不经营,厂房都闲置着,没有设备,被宣堡镇政府租出去,租金用以偿还拖欠砌厂房的农民工的工资。办公楼没有人用,闲置在那儿。经查,被执行人润诚制衣名下厂房土地本院已于2019年4月11日在(2017)苏1283执815号案件中裁定拍卖,因该财产情况复杂,目前正在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小琴名下的苏M×××**汽车已经因另案被本院拍卖,孙勇名下的苏M×××**汽车也因另案被常州法院拍卖,其他三辆汽车都已经报废了,目前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偿还债务。4.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立新了解其和其妻黄海燕没有房产和车辆,其目前没有工作和收入,黄海燕在昆仑汽车修理厂做财务,月收入大概两千左右,有两个小孩,一个上高中,一个上幼儿园。昆仑公司在2017年12月份被政府拆迁,大概四千多万,大概是在2018年1月的时候拿到的拆迁款,由于其在外债务太多,大约有六千多万,拆迁款全部用于还银行、高利贷。昆仑公司实际已经不存在,只是没有办理注销。昆仑汽车修理厂是在昆仑公司拆迁的时候其转给别人做的,和昆仑公司没有关系。目前其二人确实没有能力还款,在法院还有上千万的债务。其目前居住在新能源小区,是租的房子。5.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前往泰兴市济川街道财政所调查,了解到昆仑公司的拆迁款在2018年2月12日就已经发放完毕,没有拆迁款未发放。6.因孙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对其拘留十五日。7.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对七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同日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上述措施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本院因另案于2017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孙勇位于泰兴市泰兴镇景萃园2幢101室的房地产予以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为4601000元,本院制定分配方案后,扣除执行费3050元外,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拍卖款人民币241715元(已转入申请执行人账号)。9.因本院(2018)苏1283执2945号双方执行和解,故原自被执行人孙小琴账户中扣划的人民币3200元、自被执行人徐为明账户中扣划的人民币3233元亦转移发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已转入申请执行人账号)。10.本院因(2019)苏1283执恢61号案于2019年1月10日裁定拍卖孙小琴名下的位于泰兴市××川街道××室的房地产(含车库),目前正在处置过程中,拍卖成交后本院将依法分配。11.本院已于2019年4月20日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案的查控结果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制作的谈话笔录、工作记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分配方案、执行款发放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查封了相应的车辆(未实际控制)和不动产;对被执行人孙勇实施了司法拘留;在另案有关财产拍卖后,亦通过分配,已发放款项共计人民币248148元,缴纳执行费计3050元;关于被执行人其余财产本院亦已在依法处置,处置完毕本院亦将依法分配。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1283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并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