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281民初1106号
原告:赤壁市名鼎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赤壁市迎宾大道鑫万国汽车城综合楼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326094094B。
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市盛世王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赤壁市分公司,住所赤壁市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MA48FQ2K0Q。
负责人:刘焕明,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赤壁市名鼎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盛世王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赤壁市名鼎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名鼎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名鼎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赤壁市名鼎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均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