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2执保147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被执行人邱某。被执行人汤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某、汤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某、汤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牡丹 微信公众号“”
余某某、邱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2执保147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被执行人邱某。被执行人汤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某、汤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某、汤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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