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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执2号

刘晓晓、何新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晓晓;何新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2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晓,女,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何新宝,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晓晓与被执行人何新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28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9年1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2月19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何新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日、2019年4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2019年1月15日,本院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19年1月9日,本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其公积金账户无财产;2019年1月11日本院向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4、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向公安机关送达查找被执行人下落通知书,并于2019年3月14日发出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4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碧波

审判员  王帅锋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