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782行审29号
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卫生健康局(原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夷山市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2315650737B。
法定代表人:彭群富,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金成,男,该局干部,住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 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4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周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卫生健康局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周某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于2018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8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卫生健康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武卫征决字[2018]第0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63392元。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卫生健康局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周某某依法送达了武卫征决字[2018]第0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周某某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被执行人陈某某、周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义务,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卫生健康局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周某某作出的武卫征决字[2018]第0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全面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武卫征决字[2018]第0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陈某某、周某某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武夷山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武卫征决字[2018]第0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63392元; 三、被执行人陈某某、周某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晖
审判员 李 欣
审判员 彭敬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左 萍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