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30民初243号
原告: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地下步行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吴章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龙,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姣,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1.50元,由原告龙山县呈祥商业步行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新华
人民陪审员 何远珍
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田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