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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2执异17号

洛阳亚威集团金典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亚威集团金典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洛阳林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洛阳恒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洛阳久立置业有限公司;汝阳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小霞;赵辉辉;常从霞;侯会军;张新鸣;王亚丽;王秀丽;康学辉;张璠;苏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02执异17号异议人(案外人):洛阳亚威集团金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后庄村村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伟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治权、唐旭宁,系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金业路百业大市场东侧。

负责人:闫哲,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林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与芳林路交叉口数码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亚丽。

被执行人:洛阳恒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汝阳县大安工业区茹店桥div>

法定代表人:常从霞。

被执行人:洛阳久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赵辉辉。

被执行人:汝阳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住所地:汝阳县城隆盛路华瑞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高中武。

被执行人:史小霞,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赵辉辉,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常从霞,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执行人:侯会军,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执行人:张新鸣,男,196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王亚丽,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王秀丽,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康学辉,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张璠,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苏萍,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在本院执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鼎支行(以下简称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与洛阳林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肯电梯公司)、洛阳恒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金属公司)、洛阳久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置业公司)、汝阳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房地产公司)、史小霞、赵辉辉、常从霞、候会军、张新鸣、王亚丽、王秀丽、康学辉、张璠、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洛阳亚威集团金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金典置业公司)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林肯电梯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24×××09银行存款不服,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中止对被执行人林肯电梯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24×××09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8年8月10日,亚威金典置业公司与林肯电梯公司签订《宜阳亚威.金城电梯五方对讲系统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亚威金典置业公司于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预先支付工程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剩余工程款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元)于质保期(12个月)满后7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亚威金典置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应当预先支付工程款金额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2019年1月30日,亚威金典置业公司在实际转账支付过程中向林肯电梯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24×××09转入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尾数多一个零)。亚威金典置业公司认为,该公司向被执行人林肯电梯公司银行账户多转入的180000元(大写:拾捌万元整)属于该公司的合法财产,不应作为本案执行标的,恳请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林肯电梯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24×××09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关于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与被告林肯电梯公司、恒德金属公司、久立置业公司、锦程房地产公司、史小霞、赵辉辉、常从霞、侯会军、张新鸣、王亚丽、王秀丽、康学辉、张璠、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7)豫03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肯电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借款本金2963584.77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罚息利率15.33375%计算);

二、被告恒德金属公司、久立置业公司、锦程房地产公司、史小霞、赵辉辉、常从霞、侯会军、张新鸣、王亚丽、王秀丽、康学辉、张璠、苏萍对被告林肯电梯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恒德金属公司、久立置业公司、锦程房地产公司、史小霞、赵辉辉、常从霞、侯会军、张新鸣、王亚丽、王秀丽、康学辉、张璠、苏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肯电梯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林肯电梯公司、恒德金属公司、久立置业公司、锦程房地产公司、史小霞、赵辉辉、常从霞、侯会军、张新鸣、王亚丽、王秀丽、康学辉、张璠、苏萍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九龙鼎支行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林肯电梯公司、恒德金属公司、久立置业公司、锦程房地产公司、史小霞、赵辉辉、常从霞、侯会军、张新鸣、王亚丽、王秀丽、康学辉、张璠、苏萍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2月21日本院以(2018)豫0302执854号执行裁定书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林肯电梯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24×××09银行存款(申请控制金额为4209987.40元)。现案外人亚威金典置业公司认为该公于2019年1月30日向林肯电梯公司中国银行账户多转入的180000元,该款属于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不应作为本案执行标的,请求本院中止对被执行人林肯电梯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24×××09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在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林肯电梯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涉案中国银行24×××09账户系以被执行人林肯电梯公司名义开立的一般账户,而非保证金专用账户或其他专用账户,对该一般账户中的款项,根据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应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属,执行法院可以对该账户中的金钱财产强制执行,故亚威金典置业公司要求本院中止对被执行人林肯电梯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24×××09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强制执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洛阳亚威集团金典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卫宏战

审判员  谢 黎

审判员  袁玲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席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