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157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鼎艺博美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南路****楼**北京鸿瑞源宾馆内**236。
法定代表人:仲磊,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姚凤超,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北京鼎艺博美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凤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24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1002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24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祥
审判员 陈继明
审判员 单德瑞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薛媛
书记员崔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