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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81财保21号

张营对冯俊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营;冯俊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81财保21号

申请人:张营,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住临江市。

被

申请人:冯俊祥,男,1956年11月13日,住临江市。 申请人张营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俊祥的房款25000元进行查封保全,并提供临江市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红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吉F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冯俊祥的房款25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临江市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红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吉F3**××),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张营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