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1728号
申请执行人:杨亚荣,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涂可华,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亚荣与被执行人涂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28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亚荣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0万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1月14日、2019年2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3、2019年3月28日,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房产已轮候查封,土地信息不明。4、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向公安机关送达查找被执行人下落通知书,并于2019年4月4日发出悬赏公告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4月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碧波
审判员 贾万超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盛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