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2622号
原告:卜丽霞,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盼,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秀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松,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平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平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春旺,主任。
原告卜丽霞与被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王金松、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平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卜丽霞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卜丽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卜丽霞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卜丽霞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涵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