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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民初2622号

卜丽霞与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王金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卜丽霞;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王金松;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平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民初2622号

原告:卜丽霞,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盼,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秀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松,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平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平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春旺,主任。

原告卜丽霞与被告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王金松、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平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卜丽霞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卜丽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卜丽霞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卜丽霞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涵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