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2784号
原告:郑玉贞,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杨桐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郑玉贞与被告杨桐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郑玉贞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玉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玉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玉贞负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里萍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