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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1民初3866号

常熟市金海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黄金保、黄林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熟市金海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黄金保;黄林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3866号

原告:常熟市金海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国际装饰城**B905。

法定代表人:邵军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秀,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保,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校江,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林芬,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校江,江苏言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金海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保、黄林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常熟市金海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金海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金海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市金海马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春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