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741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
申请人:牛伟。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牛伟的银行存款19.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牛伟的银行存款19.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495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颜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