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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02执46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李永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3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李永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602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负责人王洪发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永永身份证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李永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602执46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海波 搜索“”